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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實操:銀行存款科目

2014-9-22 13:41:48東奧會計在線字體:

  (二)銀行結算方式

  在我國,企業日常大量的與其他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業務往來,都是通過銀行結算的,銀行是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流轉清算的中心,為了保證銀行結算業務的正常開展,使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得以通暢流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銀行結算辦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結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997年9月19日頒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企業目前可以選擇使用的票據結算工具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選擇使用的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種結算方式,還包括信用卡。另外還有一種國際貿易間采用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企業采用的支付結算方式不同,其處理手續及有關會計核算也有所不同:

  1.采用銀行匯票方式。

  銀行匯票是由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開戶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持往異地采購商品時辦理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采用銀行匯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對銀行匯票除取消背書轉讓限制,喪失匯票的掛失止付等問題加以規定外,還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取消記載代理付款地(兌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轉匯的規定。由于銀行匯票是記名式匯票,并允許背書轉讓,因此無須在匯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點。對轉賬銀行匯票除人民銀行代理兌付的商業銀行向設有機構地區簽發的,也不應填寫代理付款行名稱。

  (2)禁止更改實際結算金額。鑒于過去允許更改實際結算金額,容易發生收款人擅自擴大實際結算金額,造成糾紛;由于匯票允許背書轉讓,為保證匯票對價轉讓,增強流通的安全性,辦法規定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匯票無效。并規定,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要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不得背書轉讓。

  (3)取消了銀行匯票金額起點500元的限制,擴大了銀行匯票的使用地域,將原用于異地結算擴大為同城或異地結算都可以使用。

  (4)明確了銀行匯票的當事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銀行匯票屬于已付匯票,出票人即為付款人,因此,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這樣,簽發銀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據此,辦法將銀行匯票的定義改為,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票據原理和辦法對銀行匯票的定義,銀行匯票不屬于通常所講的匯票的當事人。

  (5)改進了匯票在異地支取款項的辦法。辦法規定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銀行匯票,為便利未在銀行開戶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異地支取款項,辦法允許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項,并要求銀行審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以及要求在匯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簽章,并記載有關事項,以確保匯票款項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請人請求簽發付款或退款的規定。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況下的票據權利,以及申請人的利益,辦法規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過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申請人因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有關證件請求付款或退款;喪失的銀行匯票,失票人可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示付款或退款。

  企業或單位使用銀行匯票,應向銀行提交銀行匯票申請書,詳細填明申請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用途、匯票金額、收款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項內容,并將款項交存銀行。申請企業和單位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余款項,應根據多余款項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申請人由于匯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交回匯票和解訖通知,并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提交證明或身份證件,根據銀行退回并加蓋了轉訖章的多余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收款單位應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交付銀行,根據銀行退回并加蓋了轉訖章的進賬單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

  2.采用商業匯票方式。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采用商業匯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商業匯票除商業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資格、背書轉讓的有關規定、票據喪失補救等問題外,還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擴大了商業匯票的使用范圍,將原辦法只有"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合同進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業匯票"改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均可使用商業匯票"。

  (2)明確了商業匯票的當事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商業匯票是委付,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因此,對銀行承兌匯票,辦法規定只能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作為出票人。

  (3)改變了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將原辦法規定"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超過9個月"改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明確了商業匯票的三種付款日期。票據法對商業匯票規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三種,辦法也相應作出了規定,即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5)嚴格了辦理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條件。辦法規定持票人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才能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再貼現時,也必須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6)改變了商業匯票的付款方法。由于過去銀行承兌匯票采取劃付的方法,容易產生承兌銀行和代理付款銀行的結算糾紛;同時受通匯行的限制,未參加全國或省轄通匯的銀行機構不能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不利于商業匯票的推行。因此,辦法將銀行承兌匯票劃付改為委托收款方式;將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由付款人開戶銀行見票時主動扣劃款項,改為由銀行將匯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當日再通知銀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時通知銀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因付款人不能支付,應將商業承兌匯票和未付款通知書退給持票人。

  (7)改變了貼現利息計算的時間。由于改變了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辦法,因貼現銀行收取票款歸還貼現資金需要收款的時間,致使貼現逾期才能收回,導致利息損失。為了不影響貼現銀行的經營效益和辦理貼現的積極性,辦法除規定可匡算郵程提前委托收款外,還規定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采用商業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編制付款憑證。

  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編制付款憑證。

  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貼現憑證,在貼現憑證第一聯上按照定簽章后,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并加蓋轉訖章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3.采用銀行本票方式。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采用銀行本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銀行本票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規定了銀行本票出票人的資格。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票據的主債務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2)改變了申請人申請辦理現金銀行本票的條件,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才可申請辦理現金銀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的規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書委托他人向出票銀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額銀行本票金額起點100元的規定,同時將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由原來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調整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4)將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一個月,改為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5)規定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得掛失止付;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而原辦法規定,銀行本票見票即付,不予掛失,對遺失的銀行本票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未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

  (6)增加了本票貼息的規定。為既保持銀行本票見票即付的優點,又避免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引起兌付銀行墊付資金而造成的利息損失,辦法規定,對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中國人民規定的同業往來利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

  采用銀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收到的銀行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并將款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后,根據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

  申請人因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本票交給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提交證明或身份證件,根據銀行審核蓋章后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作為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4.采用支票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采用支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支票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明確了銀行審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據。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金額的條件。

  (2)明確了支票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持票人通過其開戶銀行收款,應作委托收款背書;直接向出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應在支票的背面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3)取消了支票的金額起點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為自出票日起10天。

  (4)取消了定額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開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轉賬支票;不劃線的為現金支票。

  (5)對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予以退票,并由銀行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的規定。

  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收到的支票,連同填制好的兩聯進賬單一并送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向銀行提交支票時,要同時填制三聯進賬單,并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回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

  5.采用匯兌結算方式。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采用匯兌結算方式時,應注意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對匯兌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改變了匯款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退匯的規定。辦法規定,對在匯入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對未在匯入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行通知匯入行,經匯入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方可退匯。

  (2)增加了對匯款撤銷的規定。即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

  (3)明確了匯兌的委托日期,是指匯款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

  (4)加強了辦理匯兌的現金管理。辦法規定,匯款人和收款人為個人,需要在匯入行支取現金的,才可以辦理現金匯兌;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其轉賬匯兌款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采用匯兌結算方式的,付款單位委托銀行辦理信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四聯信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貸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或代取款憑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信匯憑證,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于通過信匯的方式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

  付款單位委托銀行辦理電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三聯電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發電依據,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電匯憑證,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于通過電匯的方式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

  6.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縮小了使用范圍。將原商品交易、勞務款項以及其他應收款項的結算均可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改為只適用于單位和個人已承兌商業匯票、 、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

  (2)只允許全額付款或全部拒絕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絕付款的規定和銀行對付款人無款支付情況下的制裁。

  (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達結算的形式。

  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時,采取郵寄劃款的,應填制郵劃委托收款憑證。郵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通知。采取電報劃款的,應填制電劃委托收款憑證。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發電依據,第五聯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聯委托收款憑證上簽章后,將有關委托收款憑證和債務證明提交開戶銀行,在收到銀行轉來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根據收到的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編制付款憑證。

  7.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應注意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對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 將托收承付結算金額起點由10萬元,改為單位辦理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0 000元、新華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000元。

  (2) 托收條件的規定比較明確。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特別是對沒有發運證件的需辦理托收和軍品辦理托收制定了具體的規定。

  (3) 明確規定了逾期付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將賠償金計算利率由原每天萬分之三改為每天萬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滿三個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開戶銀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單證,付款人開戶行如自發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單證的,付款人開戶行每天按欠款金額處以萬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罰款,并暫停付款人向外辦理結算業務,直至退回單證為止。

  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人辦理托收時,采取郵寄劃款的,應填制郵劃托收承付憑證。郵劃托收承付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通知。采取電報劃款的,應填制電劃托收承付憑證。電工早托收承付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發電依據,第五聯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聯托收憑證上簽章后,將有關托收憑證和有關單證提交開戶銀行,在收到銀行轉來的收賬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根據收到的托收承付憑證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關交易單證,編制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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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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