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不是超階級的產物,不是社會各階級的意志都能體現為法;
(2)法是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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