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二、本科目可按投資者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審議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按應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不做賬務處理,但應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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