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企業應關注收入、成本、費用、資產損失等項目的歸集與核算,規范稅前扣除,最關鍵的是要把握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在收入和支出方面處理的差異。
收入差異及調整
一、視同銷售收入
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規定,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和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要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一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二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三是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四是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滿足這四個條件的基礎上,對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補償多少成本就確認多少收入,預計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件)規定,對于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和確認方法,會計與稅法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同的是,875號文件沒有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前置條件。
三、利息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會計上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與名義利率差別很小的,也可采用名義利率(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要求按名義利率確認利息收入,不認可企業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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