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2)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3)違反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4)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5)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6)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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