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規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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