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4)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主要對各種勞務征收,同時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也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主要對各種貨物征收,同時對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征收增值稅。兩個稅種性質相同,各自征收領域不同,理論上是可以劃分清楚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具體區別的問題,對此,國家做了一些具體規定。其中,涉及旅店、飲食、旅游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確定征稅范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煙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另外一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制食品,即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一獨立核算的柜臺,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于兼營行為。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確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其他服務業中,情況也比較復雜。例如某酒店開設的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此種混合銷售行為就應按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這是因為這項銷售業務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這種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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