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效能,實現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優質服務的目標,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自2014年10月1 日起,在全省地稅系統辦稅服務廳推行部分涉稅事項“免單”和“免填單”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推行目的
通過在稅務登記、證明管理類等部分涉稅事項辦理過程中推行“免單”和“免填單”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升服務效率,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
二、推行原則
推行“免單”和“免填單”服務,須堅持合法、簡便、可控三項原則。合法,即以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前提;簡便,即既要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又要減輕基層地稅人員的負擔;可控,即法律責任的可控,要能夠清晰劃分當事各方的法律責任,使相關事項的法律效果不變。
三、推行“免單”及“免填單”服務的范圍
(一)“免單”服務的業務范圍(2類2項)
納稅人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供申請表格,憑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件(詳見附件1),即可按規定程序辦結該涉稅事項。
1.稅務登記類:稅務證件遺失補辦;
2.證明管理類:申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開具。
(二)“免填單”服務的業務范圍(2類2項)
納稅人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格,憑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件(詳見附件1),辦稅服務廳窗口受理人員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信息,依托海南地稅稅費征管信息系統打印出一式兩份申請表格,經納稅人(經辦人)核實后由納稅人(經辦人)簽字確認,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辦理該涉稅事項。
1.稅務登記類: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2.證明管理類: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在辦理本條(一)、(二)項所列業務范圍的涉稅事項時,屬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的涉稅業務,如經辦人是納稅人本人,不須提供《授權委托書》(見附件2);如經辦人不是納稅人本人,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辦理屬單位納稅人的涉稅業務,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
納稅人可以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索取《授權委托書》或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辦稅下載區-表證單書模塊自行下載。
四、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部分涉稅事項“免單”和“免填單”服務通告的解讀
2.授權委托書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4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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