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企業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待處理財產損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生物資產等,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盤盈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二)盤虧、毀損的各項資產,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處理時,按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企業的財產損溢,應查明原因,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無賬面記載,但單位實際占有的資產,應作為盤盈資產,鑒于上述配電箱屬于廢舊物品,作為廢品處置,已不屬于固定資產,應作為盤盈材料,按殘料價值核算。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企業存貨盤盈時:
借:原材料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營業外收入
(3)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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