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確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清算單位。
二、關于共同成本費用的分攤
納稅人分期分批開發房地產項目或同時開發多個房地產項目,各清算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占地面積法(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可轉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其他共同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照建筑面積法(即轉讓的建筑面積占可轉讓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同一清算單位內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其共同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照建筑面積法進行分攤。
三、關于扣除項目準予扣除的截止時間
清算項目自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之日起,后續發生的成本費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時扣除。
四、關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產再轉讓的處理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已進行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時未轉讓而清算后轉讓的房地產,按照清算后轉讓時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關于合作建房的認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資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雙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行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擔責任和風險,不能視為合作建房。
六、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適用范圍
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論其開發主體是企業、單位還是個人,均應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申報繳納并清算土地增值稅。
七、關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應實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核定征收的規定進行,不得按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適用的預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川地稅發(2006)67號文同時廢止。此前主管稅務機關已經受理納稅人清算申報的,不做追溯調整。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6月10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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