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自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提供電信業服務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為確保我市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信業服務“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范圍
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電信業服務“營改增”范圍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電信業服務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四、電信業服務“營改增”的時間要求
從2014年6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應按照增值稅規定進行財務核算,7月申報期起按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五、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試點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或者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六、關于發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應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電信企業在原地稅機關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發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繼續使用。
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電信業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特此公告。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6月10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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