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津地稅評〔2014〕5號
地稅系統各單位:
為規范納稅評估工作,市局擬定了《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納稅評估工作文書
2014年4月29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納稅評估流程,防控稅收風險,促進稅法遵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有關規定,結合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利用涉稅信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納稅(含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稅務機關實施納稅評估,應遵循依法行政、強化管理、優化服務、人機結合、分類實施、簡便易行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
第四條 納稅評估工作一般應按照制定計劃、風險識別、風險應對、評估審議、評估執行、績效考評等六個工作環節予以實施,形成統一部署、分類應對、對照反饋的閉環工作模式。
第五條 納稅評估按管理層級分為:市局級、區縣地稅局級(以下簡稱區縣局級)、稅務所或管理所級(以下簡稱稅務所級),組成上下互動的三級納稅評估體系。
第六條 納稅評估按評估任務來源可分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和日常評估。重點評估是指評估部門對重點稅源企業和重大涉稅事項開展的評估;專項評估是指評估部門按照上級納稅評估機關的統一部署,對特定納稅人和特定涉稅事項開展的評估;日常評估是指評估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結合上級納稅評估機關的工作計劃和要求,有針對性地對本轄區內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開展的評估。
市局主要負責重點評估,區縣局主要負責專項評估和日常評估。
第七條 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申報納稅期滿之后進行。同一納稅年度內,已經評估或立案在查的納稅人,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列為納稅評估對象。
第八條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管轄范圍內納稅人涉稅事項的納稅評估工作,均適用本規程。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市局納稅評估處是納稅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與協調,制定納稅評估工作規程及制度,明確納稅評估工作職責分工;建立重點稅源、重點行業、重點稅種及重大涉稅事項風險特征庫;設計風險監控指標、搭建納稅評估模型;統一協調第三方涉稅信息平臺的建設;編制年度評估計劃,推送市局級重點評估疑點,下達專項納稅評估任務;指導各區縣局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組織納稅評估績效評價、人員培訓和經驗交流。
市局各稅收業務處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為納稅評估工作提供業務培訓、經驗指導和政策界定;參與重大評估事項的集體審議;提供相關稅種納稅評估建議、數據和線索。
登記局負責監控重點稅源企業基礎信息的準確性;整理加工第三方信息;開展市局布置的部分評估任務的案頭分析并上報分析結果。
第十條 各區縣局納稅評估科是本局納稅評估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納稅評估工作規程及相關制度,根據市局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擬定本單位納稅評估工作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組織落實市局級重點評估疑點的核查;結合市局風險特征庫內容和稅源管理特點設計納稅評估指標,制定區縣局級評估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稅務所級評估任務的開展;負責本級納稅評估檔案的整理和納稅評估工作情況的總結分析,負責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稅務所是納稅評估工作的主要執行部門。各稅務所要選配一定比例符合崗位要求的稅務干部從事評估工作,具體負責重點評估任務及專項評估任務的落實和日常評估任務的實施及本級評估檔案的整理。
第十一條 市局和區縣局建立兩級納稅評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于重大評估事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市局級委員會由納稅評估處及各稅收業務處室作為成員單位,納稅評估處主管局長任組長,辦公室下設在市局納稅評估處。對于市局級重點評估中的政策問題和重大疑點,由納稅評估處提請委員會召開集體審議會議。
區縣局級委員會由評估科、稅管科及有關科所作為成員單位,評估科主管局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納稅評估科。對區縣局級專項評估和日常評估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由納稅評估科提請委員會召開集體審議會議。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節 評估計劃
第十二條 評估計劃是指納稅評估部門根據稅源規模、行業特征、稅種特點等征管工作實際情況,結合上級納稅評估機關的工作要求,制定的評估工作任務安排,并據此合理確定評估工作量。
第十三條 評估計劃的制定要從稅源的重要性、穩定性和發展性考慮,既要關注當前重點稅源、重點行業、重點稅種和重點人群領域的涉稅風險,也要根據改革趨勢逐步調整監控范圍,關注新生稅源。
第十四條 市局納稅評估處每年初制定評估計劃,并以《納稅評估計劃表》的形式下發各區縣局,各區縣局納稅評估科在此基礎上制定本級評估計劃,并向納稅評估處報送本單位《納稅評估計劃表》。評估計劃的完成進度和效果作為績效考評的參考。
第十五條 若無重大政策變化,評估計劃制定后原則上不再調整。
第二節 風險識別
第十六條 風險識別是指評估部門利用納稅評估系統設定的風險指標和建立的評估模型,對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一般性風險掃描,并初步產生疑點對象、評定風險等級的過程。
第十七條 市局統一建立風險特征庫,根據征管環節、行業特點和稅種類別設計評估指標,結合第三方信息搭建評估模型。第十八條 風險識別應采取計算機統一掃描和人工分析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九條 評估人員應運用各稅種評估指標和模型,按戶歸集風險點,根據疑點稅款數額、評估對象稅源等級、評估數據質量等因素對納稅人按風險等級進行排序,制作《稅收風險疑點清冊》。風險等級劃分標準,由市局制定。
第二十條 各級評估部門重復選擇的評估對象,需合并各項疑點至上一級《稅收風險疑點清冊》。
第二十一條 納稅評估部門通過對《稅收風險疑點清冊》反映出的涉稅風險進行分析和篩選,確認納稅評估對象。各區縣局應將已確認評估對象的《稅收風險疑點清冊》報送市局納稅評估處。
第二十二條 納稅評估對象確定的原則:
市局根據涉稅風險等級,確定市局級重點納稅評估對象。
區縣局根據本級評估計劃確定日常納稅評估對象。市局結合不同時期工作重點,確定專項評估任務,作為各區縣局制定評估計劃確定評估對象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已作為評估對象的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結清評估自查補稅稅款和滯納金。
第三節 風險應對
第二十四條 風險應對環節包括案頭分析、詢問約談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 評估部門要結合評估對象的行業特點、經營方式、風險疑點等情況,明確承擔評估實施任務的評估人員,開展案頭分析。
第二十六條 評估人員開展案頭分析,應綜合利用數量比對、趨勢分析、分布觀察等方法,確定風險應對措施。
第二十七條 評估人員完成案頭分析后,應制作《納稅評估工作底稿》,并區別不同疑點情況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局對重點評估對象進行案頭分析后,可采用指定評估和聯合評估方式進行后續處理。采取指定評估方式的,由市局下發《納稅評估疑點通知書》;采取聯合評估方式的,由區縣局配合市局完成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詢問約談是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中行使稅務詢問權,采取稅務函告或稅務約談方式,向評估對象核實有關情況的過程。
第三十條 采取稅務函告方式的,評估人員應制作《稅務函告通知書》,告知評估對象涉稅疑點、復函的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抖悇蘸嫱ㄖ獣房梢圆捎弥苯铀瓦_、掛號信函等方式送達。
第三十一條 評估對象因合理原因不能按時復函,需要延期的,可在稅務機關函告回復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稅務機關函告聯系人說明情況,重新約定函告回復時間,延期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重新約定的函告回復日期到期后,評估對象未能履約的,視同評估對象拒絕回復。
第三十二條 對不接受稅務函告或經函告不能消除疑點的,評估人員應通過稅務約談方式約請評估對象就與納稅疑點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三條 采取稅務約談方式的,評估人員應制作《稅務約談通知書》,告知評估對象約談的時間、地點、被約談人、需要說明的主要事項、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及應攜帶的資料。《稅務約談通知書》可以采用直接送達、掛號信函等方式送達。
第三十四條 稅務約談應當采用當面交流方式,須有兩名以上(含兩名)評估人員同時參加,應制作《稅務約談筆錄》,并經雙方簽章(字)確認。
第三十五條 評估對象因合理原因,不能按期約談需要延期的,可在稅務機關通知約談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聯系人說明情況,重新約定約談時間,延期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重新約定的約談日期到期后,評估對象未能履約的,視同拒絕約談。
第三十六條 約談過程中,應要求評估對象實施自查,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與納稅疑點有關的證明資料。證明資料應由提供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轉入實地核查程序:
(一)納稅疑點情況復雜,經稅務函告或稅務約談難以核實的,或經稅務約談不能解除納稅疑點的;
(二)評估對象不認可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或認可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但與稅務機關估算稅額差距較大且疑點未消除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規避或拒絕稅務約談的;
(四)評估對象自查補稅未能在稅務機關限期內補繳稅款,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納稅人拒絕自查,或未按規定時間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點的;
(六)未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交書面說明及證明資料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評估過程中未經稅務約談的,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直接進入實地核查程序。
第三十九條 實地核查須由稅務機關發出《稅務核查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告知實施核查的時間、需準備的有關資料等事項。
第四十條 實地核查須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具有執法資格的評估人員共同實施,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實地核查結束后,要制作《納稅評估實地核查表》,同時要求評估對象提供與納稅疑點有關的證明資料,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相關疑點事實。
第四十一條 評估人員根據風險應對過程中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填寫《納稅評估審核表》,制作《納稅評估報告》。
第四十二條 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部門應當中止實地核查程序,填寫《納稅評估審核表》,制作《納稅評估報告》,轉交稽查部門處理:
(一)發現納稅人有需要立案查處的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
(二)無正當理由阻撓、刁難、拒絕實地核查的;
(三)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的情形。
第四節 評估審議
第四十三條 評估審議是指審核人員對評估人員提交的《納稅評估審核表》、《納稅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出具書面意見的過程。
第四十四條 評估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本級評估任務的審核工作。負責評估審核的人員應與同一評估任務中從事案頭分析、詢問約談、實地核查和執行處理的人員分開。
第四十五條 審核人員負責對評估人員提交的評估資料進行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料是否齊全,管理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準確;
(三)估算稅額是否合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人員可以要求評估人員限期補正:
(一)解釋納稅疑點消除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管理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三)稅務文書不規范、不完整的;
(四)評估結論明顯與涉稅信息資料估算結果不符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證據材料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對市局采取指定評估的事項,各區縣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納稅評估審核表》、《納稅評估報告》,并由市局評估部門進行審核。對確需延長工作時限的,經市局同意后執行。
第四十八條 對經案頭分析直接排除疑點的,由評估人員填寫《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估審核表》,進入評估審議階段。
第四十九條 對于重大評估事項,經審核人員審核后,還需再提請同級納稅評估審議委員會進行集體審議,經委員會集體審議的評估事項,要出具《納稅評估集體審議表》,形成書面材料。
第五十條 評估事項未經評估審議的,不得進入評估執行階段。
第五節 評估執行
第五十一條 評估執行是指評估人員依據審議結果,進行相應后續處理的過程。
第五十二條 評估對象存在輕微涉稅風險的,評估人員應主動約請評估對象,進行稅法宣傳,輔導其消除涉稅風險,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第五十三條 評估對象能夠通過自查補稅消除涉稅風險的,評估人員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指導評估對象填報《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督促其自行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第五十四條 評估對象已確認自查補稅事項,但未按時履行自查補稅義務的,應填制《移交執行建議書》,經所在稅務機關主管局長同意,轉管理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并轉欠稅處理。
第五十五條 評估對象存在重大涉稅風險,需轉稽查部門處理的,應填制《移送稅務稽查建議書》,經所在稅務機關主管局長同意,將全部評估資料移交稽查部門。
第五十六條 對移交管理部門和稽查部門處理的納稅評估事項,管理部門和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向評估部門反饋。
第五十七條 對于評估發現的征管共性問題,由各級評估部門填制《管理建議書》,經主管局長同意,將征管建議提供給相關管理部門。
第五十八條 對評估執行稅款金額較大,涉稅風險較為突出、或重復出現涉稅問題的評估對象,要列入風險納稅人名單,進行長期跟蹤監控。
第六節 績效考評
第五十九條 納稅評估績效考評是對納稅評估計劃制定、風險識別、風險應對、評估審議、評估執行等環節的工作業績進行考評。
第六十條 納稅評估績效考評遵循量化、簡化、優化的原則,做到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日?己伺c集中考核相結合、實績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
第六十一條 納稅評估工作的考評內容包括規范性考評和績效性考評兩大類。規范性指標包括評估選戶準確率、資料報送完整率等;績效性指標包括評估計劃完成率、重點稅源評估率、評估稅款覆蓋率、風險應對貢獻率、評估應補繳稅款入庫率、評估稅款滯納金加收率等。
第六十二條 績效考評采取百分制,按照考評指標權重綜合評分。除量化指標外,要設置部分加分項和減分項,主要包括評估報告報送質量、評估案例分析質量、評估檔案整理質量等。
第六十三條 各區縣局納稅評估工作的績效考評由市局納稅評估處組織實施,稅務所納稅評估工作的績效考評由各區縣局納稅評估科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市局要對績效考評結果定期進行通報。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六十五條 各級納稅評估部門應結合納稅評估成果,不斷豐富完善稅種風險特征庫、監控指標體系、評估分析模型;逐步建立風險納稅人清冊,不斷擴大風險監控覆蓋面、提高風險預警準確性。
第六十六條 各級評估部門應加強對納稅評估成果的增值利用,及時總結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定期對典型案例進行講評分析,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第六十七條 各級評估部門應選拔符合崗位要求的稅務干部從事評估工作。從事評估工作的干部要具備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較高的業務素質,一般要求從事一線稅收業務工作不得低于3年。
第六十八條 市局建立納稅評估專項培訓計劃,定期舉辦評估人員培訓班。各區縣局也要結合實際工作培養師資,建立納稅評估培訓的長效機制,持續提高評估水平。
第六十九條 各級評估部門應加強納稅評估檔案管理。評估人員在納稅評估任務結束后30日內,對評估過程形成的各類文書、相關資料進行匯集,按照評估對象及時整理歸檔、裝訂成冊。
對于市局下發的重點評估對象,區縣局應在評估任務結束后30日內,對評估過程形成的各類文書、相關資料進行匯集,報送市局納稅評估處歸檔。
第七十條 各區縣評估部門要按期向上級稅務機關報送《稅收風險自查補稅結果反饋表》,作為統計和考核的基礎。
第七十一條 納稅評估結果要作為衡量和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程涉及的相關稅務文書使用規范,按有關規定執行。納稅評估案頭分析底稿、約談筆錄、實地核查表、納稅評估報告及有關審核表等內部流轉的文書為內部資料,不作為對外執法文書使用。納稅評估工作中使用的各類指標、參數和方法為內部資料,不得向稅務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提供。
第七十三條 各區縣局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十四條 《關于印發<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津地稅征〔2010〕5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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