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規范工作制度,提高清算效率,強化廉政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3]65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組織領導
各市、縣、區局應盡快組建市、縣、區局和分局兩級清算工作機構,市、縣、區局成立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分局成立土地增值稅清算小組。同時,抓緊制定具體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組織協調,并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確保此項工作有力有序開展。各市、縣、區局的兩級機構須在5月底前成立,并將成立情況上報省局。
二、建立清算核定備案制度
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簡稱187號文)第七條規定確定實行核定征收。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要嚴格按照187號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執行。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由各市、縣、區局清算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審定,并在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備(詳見附表)。
三、嚴格執行清算集體審議制度
嚴格執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3〕16號)中的清算報告審理和集體決議制度,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召開審理會議,并出具清算結論。各市、縣、區局加強對審理工作的組織,嚴格執行集體審議制度,堅決杜絕久拖不議、議而不決、決而難行的現象,切實提高集體決策力。
四、規范引入中介服務管理
引入中介服務可采取委托中介機構審核和購買專家服務的方式,要將引入中介機構和專家作為充實清算力量,培養清算人才的重要途徑,不得將清算工作以外包的形式全權委托給中介機構,一推了之。對采取購買中介服務的各市、縣、區局應在合同中明確中介機構的責任與義務,對中介機構在收入成本等審核中弄虛作假,串通納稅人出具虛假審核鑒證,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要堅決取消委托,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五、加大土地增值稅稅法宣傳力度
土地增值稅清算主體是納稅人,納稅人應主動進行清算申報,并對清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是納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部分納稅人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各市、縣、區局要加強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收宣傳,把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宣傳好、解讀好,讓納稅人熟悉政策,在達到清算條件后主動進行清算申報。對不履行清算義務的納稅人,要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組建土地增值稅清算人才隊伍
大力開展業務培訓,組建兩級清算隊伍。省局組建土地增值稅清算人才庫,著眼于為各市、縣、區局培養清算人才和突破重點難點項目;市、縣、區局組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人才隊伍,著眼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推進土地增值稅清算。省局將組織全省范圍內的統一培訓,各市、縣、區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組織培訓。通過兩級培訓,培養組建一批懂業務、能審核的業務骨干,確保完成全年清算工作,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稅管理水平。
七、強化清算工作廉政紀律
嚴格執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和清算廉政工作紀律的通知》(瓊地稅函〔2011〕167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要科學配備人力資源,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清算流程開展清算工作,增強防范廉政風險能力;進一步完善監督程序,健全制約機制,加強對清算全過程執法監督,促使清算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運行。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執法錯誤的責任人要堅決按照《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實施細則》(瓊地稅發〔2006〕124號)規定追究責任。
附件: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備案表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5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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