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做好稅務系統2014年稅收執法督察工作,根據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精神和稅務總局稅收中心工作部署,結合稅務系統績效管理考評要求,現就開展2014年全國稅收執法督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必查項目
(一)貫徹落實組織收入原則情況
1.組織收入原則執行情況
按照“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重點督察違規辦理核定征收,多征稅款;通過直接開票、虛假申報、虛設分支機構等方式多征稅款;通過虛收虛支等方式形成稅款空轉;轉引稅款;違規調整納稅期,提前、延緩征收稅款;違規退稅;應抵不抵或少抵;違規少征、不征稅款;未按規定清繳呆賬和欠稅等行為。
2.“營改增”試點過程中虛增虛報稅收收入情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按照《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任務分解表》要求,各省對試點推行后可能出現的稅務機關通過“空轉”等方式虛增虛報稅收收入等問題,開展對下級單位的重點執法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重點包括: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稅收優惠政策,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農、林、牧、漁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
4.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情況
重點包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及其實施細則,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的管理是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6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一是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按項目進行管理;二是預征土地增值稅是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三是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及時進行清算;四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范圍是否符合規定;五是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范圍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核;六是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鑒證報告是否進行審核;七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對已預提未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調整。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情況
1.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情況
為進一步落實政府職能轉變和稅務總局“三個服務”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30號),2014年繼續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下放情況的執法督察,重點關注變相審批和“明放暗不放”行為。
(1)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情況
包括“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中資源綜合利用數據核準”“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可用于調和為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核準”“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核準”“1994年前簽訂合同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扣繳稅款登記核準”“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確定核準”“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核準”等9項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情況。
(2)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貫徹落實情況
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和“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審批”2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情況。
(3)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情況
包括是否及時清理和廢止相關規范性文件;是否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及時調整征管系統的表證單書和業務流程;是否加強對備案資料的管理;是否加強備案事項的審核和稅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續管理制度。
2.稅收優惠文件清理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行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及執行情況自查的通知》(稅總函〔2013〕585號)和《商務部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中清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規定的通知》(商秩發〔2013〕468號)的規定,督察各省國稅局、地稅局對本轄區內各級稅務機關、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其他黨政部門制定的,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區域性優惠政策的清理情況。
(三)發票管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等發票管理的各項規定,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印制、發售、繳銷、代開、違法違章處理等內部管理環節是否按相關規定執行。重點督察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環節(含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代開發票的范圍與對象是否符合規定;二是代開發票程序是否規范,是否按要求審核相關資料;三是征收稅款是否正確;四是崗位職責是否明確,開票和征稅之間是否建立相互制約機制;五是后續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嚴格執行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是否按規定建立代開發票臺賬,是否根據代開情況及時認定一般納稅人或調整定期定額戶的核定定額等。
(四)注銷清算稅收管理情況
重點包括:是否存在應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規定辦結企業未辦結涉稅事項;是否按規定對企業報送資料進行審核,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嚴格執行清算規定,對企業經營期和清算期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核實,并及時足額組織清算稅款入庫;重點關注是否在企業存在呆賬和欠稅情況下,違規辦理注銷清算;是否存在為采取虛開發票方式騙取出口退稅的疑點企業辦理注銷清算的情況。
二、選查項目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情況
重點包括:是否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審核、審批等辦理流程是否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規定;是否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函調;出口退稅退庫辦理是否符合規定。
(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1.促進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重點包括:暫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提高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征點政策等。
2.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重點包括:“營改增”試點中稅收優惠政策,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出口退稅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稅收優惠政策等。
3.推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重點包括: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
4.支持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重點包括: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海南進行離境退稅和離島免稅試點政策,推動上海自貿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等。
三、督察內容所屬期
督察內容所屬期:2013—2014年度,如發現重大問題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執法督察工作質量
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執法督察在稅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視執法督察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積極統籌協調。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加強對稅收政策落實情況和稅收管理薄弱環節的監督檢查。要認真執行《稅收執法督察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9號),規范工作流程,創新督察方法,狠抓整改落實,不斷提升執法督察工作質量。稅務總局將對部分省稅務機關的督察工作進行抽查。
(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規范督察文書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督察專業文書主要種類和參考格式的通知》(稅總發〔2014〕20號)的規定,各地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三)結合績效考核,做好執法督察開展和整改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2014年績效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和〈稅務系統2014年績效計劃〉的通知》(稅總發〔2014〕9號),各省國稅局、地稅局應嚴格按照稅務系統2014年度績效考評指標及要求完成工作,屆時稅務總局將根據被考核單位完成工作情況審核評分。
(四)報送要求及方式
各省國稅局、地稅局應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稅務總局報送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含稅收執法督察方案)。2014年12月15日前報送3個執法督察案例、2個專題報告(貫徹落實組織收入原則情況專題報告、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項目貫徹落實情況專題報告)、督察報表及報表說明。以上資料以紙質和電子2種形式報送,電子資料上傳地址:可控FTP“CENTER/督察內審司/督察一處/2014年全國執法督察”文件夾。稅收執法督察工作總結作為督察內審工作總結的組成部分,按照要求上報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2014年稅收執法督察工作指引》另行下發。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8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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