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浙江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建立行政許可事項報備制度的通知》(浙府法發[2007]25號)的要求,經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由地稅系統在本省范圍內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調整公告如下:
全省地稅系統執行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注 |
1 |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 省地稅局 | |
2 |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省地稅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設區市、縣(市、區)地稅部門 |
請本系統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公告規范的行政許可項目,對本單位執行的行政許可項目及時進行調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減少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8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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