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出口企業2013年度報關出口(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但未在2014年4月退(免)稅申報期前收匯的出口貨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收取人民幣),除30號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截至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應在2014年5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有關規定,2013年度報關出口貨物未在2014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的,應在2014年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視同內銷申報繳納增值稅。
請各出口企業根據上述規定及時做好相關申報工作。如未按上述規定進行申報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除對有關出口貨物補繳增值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理。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5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關于通過“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平臺數據采集系統”報送涉稅資料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南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注銷稅務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