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二科(處)、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稅政征管法規科、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稅政科:
我處就各地反映的若干所得稅政策及管理方面的問題,研究形成《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并經局領導同意,印發給你們,作為執行口徑。今后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省局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請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復前,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單位為職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征稅問題。
單位為員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員工生病按其醫療保險理賠條款取得理賠款收入,這種購險支出和理賠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單位為職工報銷學歷、學位教育費用征稅、列支問題。
經所在單位同意,職工參加的學歷、學位教育,憑有關教育機構開具的合法有效憑據取得的費用報銷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也憑有關教育機構開具的合法有效憑據,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當年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于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得跨年結轉扣除)。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職工的教育補貼,應當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個人取得的誤餐補助征稅問題。
對有辦職工食堂的單位,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4)財稅外字第17號文“從寬從簡”的政策精神及內外籍納稅人稅收公平原則,集體供應工作餐支出,暫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沒有條件辦職工食堂的單位,為平衡稅負,鼓勵“工作餐”服務社會化,并根據財稅字(1995)82號文件規定精神,對不能在工作單位就餐,確需在外就餐的,單位按規定發給職工的誤餐補貼,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內按實支出,暫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
對小額貸款公司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十二條金融財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1]89號)規定,可予稅前扣除,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小額貸款公司當年按新增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資產余額×規定提取比例,計算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上述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范圍以及準備金計提比例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執行。
福建省國稅局
2013年12月27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的須知
- 下一篇文章: 關于發布《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