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全省個體工商戶實行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建設事業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范圍
納入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實行定期定額管理和查賬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已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參照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按季申報納稅期限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我省范圍內個體工商戶可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稅款),需繳納文化建設事業費的個體工商戶,其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相同。
(二)實行按季申報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繳納,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終了后的15日內申報繳納。
三、按季申報納稅方法
(一)實行財稅庫銀聯網的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申報納稅,按季扣繳稅款。
(二)按照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按季度核定稅種、按季度申報、按月核定銷售額的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已核定的應稅銷售額不做調整。
(三)選擇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免稅政策的,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申報的同時,辦理相應的免稅申報手續。
(四)個體工商戶銷售額在季度內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應主動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相關認定手續。個體工商戶在季度內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生效之月起,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為月,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為月前應申報繳納本季度個體工商戶期間的應納稅款。
(五)辦理注銷的個體工商戶應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按實際經營期限申報繳納本季度的稅款及文化建設事業費。
四、選擇按月或其他期限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應在2014年4月28日前填寫《個體工商戶納稅期限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未填寫《確認書》的個體工商戶,視為選擇按季申報納稅。納稅期限確認后,個體工商戶需再次變更納稅期限的,填寫《確認書》后提交主管國稅機關確定。
五、各級國稅機關要做好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納稅的宣傳工作,重點提醒選擇按季申報納稅的實行財稅庫銀聯網的個體工商戶確保聯網賬戶資金充足,保證足額扣繳稅款。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個體工商戶納稅期限確認書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4月16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關于印發《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關于做好2013年對外投資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