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剛成立的企業,已經辦理了營業執照,如何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哪些資料?有時限要求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業務流程(試行)》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以上規定之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相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規定,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
2、《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聯合辦證需提供2份);
3.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7.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9.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10.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11.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12.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3.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某企業9月28日領取了稅務登記證件,應從什么時間開始納稅申報?
答: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就應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即該企業應在10月份征期進行納稅申報。
三、企業到外地從事臨時經營,在稅務方面有何規定?
答: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業務流程(試行)》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按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相應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申請開具《外管證》,應當在外出前提出申請,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法人身份證明以及相關合同等資料,領取并填寫《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批準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四、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客戶,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給他人。
因此,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給客戶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出口企業應到哪里辦理電子口岸的入網及變更手續?
答:根據《關于將電子口岸辦理工作移交行政審批中心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電子口岸入網及變更辦理工作,由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移交濟南市行政審批中心國稅局窗口辦理。企業辦理完出口企業退稅認定后,憑《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可直接去審批中心辦理電子口岸入網手續。發生變更的,應在辦理完退稅認定相應變更手續后,再辦理電子口岸的變更手續。
六、購車者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優惠政策?
答:符合以下條件可以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四)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回國服務的,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五)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免稅。(六)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八、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退車,是否可以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手續?辦理退稅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規定,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因車輛質量問題,車主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分下列情況提供資料:(一)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二)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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