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當地稅務機關對我公司今年的8、9、10月份的進項增值稅發票進行稽核,說我們的發票內容填寫不全(只有進貨方的銀行帳號未填寫),不予抵扣。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將補交幾十萬元的稅款,這樣一來我們就是一筆不小的損失(我們這幾個月的發票已被認證通過,稅務局已出具了“認證結果通知書”) ,請問,對該種情況我司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注,該文件現已廢止,但新的文件對此規定的實質內容沒有根本變化)第五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三)項目填寫齊全。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之規定,購貨方取得的,可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完全各項目,包括進貨方的銀行帳號等,否則不能作為扣稅憑證;若已實際用于扣稅,則應當依法作進項稅額轉出,補繳相應稅款。
當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第一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二)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之規定,貴司補繳了上述稅款后,可依法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重新取得的、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取得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從行為整體來看,若貴司補繳了稅款后,可以再次取得由原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應的進項稅額仍然可以在以后的納稅期內獲得抵扣。這種補稅行為所引起的結果,并非企業稅款的損失,而是企業流動資金的占用、相應資金的利息損失,以及可能的滯納金。但是,若貴司已不可能再取得銷貨方重新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銷貨方已喪失一般納稅人資格而無法再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已破產、解散、被吊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終止了;銷貨方找不到;重新開具發票的其他條件沒有符合等),則相應的稅款損失就不能再在以后各期得到補償,損失就是實實在在的。
另外,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重新取得、相應稅款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如果錯誤開具發票的責任在銷貨方(需負舉證責任),而且銷貨方存在過錯,則貴司可依法向銷貨方要求與稅款(可能的滯納金)數額相應的賠償。若雙方均存在過錯,則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責任,并由銷貨方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錯誤的責任在貴司(如貴司未提供銀行帳號、提供銀行帳號不清楚等),那么,貴司無權向銷售方要求賠償,損失只能由貴司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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