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2)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3)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4)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5)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6)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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