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季】我國一居民企業(yè)(總公司)在甲國設有一分公司,2018年總公司境內(nèi)取得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在甲國分公司取得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分公司適用30%稅率,但因處在甲國稅收減半優(yōu)惠期而向甲國政府實際繳納所得稅18萬元,我國所得稅稅率為25%,按照限額饒讓抵免法,則我國應對總公司征稅( )萬元。
正確答案:
抵免限額=120×25%=30(萬元);境外優(yōu)惠饒讓視同納稅=120×30%=36(萬元)。
30萬元<視同實納36萬元,可抵免30萬元;我國應征所得稅額=(800+120)×25%-30=200(萬元)。
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知識點出處
第十二章 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
知識點頁碼
2019年考試教材第489,4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