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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年末時分,各位財務人員是不是又對著那些收不回來的應收賬款感到頭疼呢?面對這些應收賬款,財務人員到底是應該繼續掛賬還是該對其做壞賬處理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吧!
什么樣的應收賬款可以算做壞賬損失?
1.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5.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為什么財務人員要格外重視壞賬損失呢?因為,企業收不回來的應收賬款做壞賬損失處理后,可以根據國家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減少因壞賬對企業的損失。那么,壞賬損失該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壞賬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壞賬損失想要稅前扣除需要依照規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提交相關材料即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p>
所以,依法可做壞賬損失處理的應收賬款,企業如果想要稅前扣除,財務人員需要提前準備好以上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哦!
財務人員如何對壞賬損失進行賬務處理
壞賬損失的賬務處理有兩種辦法,一種是直接轉銷法,一種是備抵法。由于直接轉銷法存在著一些不足,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不允許任何企業采用直接轉銷法核算壞賬損失。因此,目前企業對壞賬損失的賬務處理以備抵法為主,具體方法小編以案例為大家講解一下吧。
【案例】
小劉的公司采取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提取壞賬準備,提取比例為應收賬款的8%,有一筆應收賬款30萬元,年末提壞賬準備2.4萬元。后對方企業倒閉,錢一直無法收回,經法院審判,判給小劉公司12萬元,剩余的18萬元計入“壞賬準備”。則會計分錄編制如下(以下單位統為“萬”):
提取壞賬準備金
借:資產減值損失 2.4
貸:壞賬準備 2.4
發生壞賬法院判決后,確認壞賬損失
借:銀行存款 12
應收賬款 15.6
壞賬準備 2.4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18
貸:應收賬款 15.6
壞賬準備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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