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規定,藍字數電發票開具后,如發生銷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數電發票。那么,不允許開具紅字數電票的情況有哪些?
問不允許開具紅字數電票的情況有哪些?
答:一般情況下,試點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按規定開具紅字數電票。但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允許開具紅字數電票:
(1)藍字發票已作廢、已全額紅沖、已被認定異常扣稅憑證、已鎖定(已發起紅字確認單或信息表且未開具紅字發票、未撤銷紅字確認單或信息表)時,不允許發起紅沖;
(2)藍字發票增值稅用途為“待退稅”“已退稅”“已抵扣(改退)”“已代辦退稅”“不予退稅且不予抵扣”時,不允許發起紅沖;
(3)藍字發票稅收優惠類標簽中,“冬奧會退稅標簽”為“已申請冬奧會退稅”時,不允許發起沖紅;
(4)發起紅沖時,如對方納稅人為“非正常”“注銷”等狀態、無法登錄系統進行相關操作時,不允許發起紅沖。
(本文來源:寧波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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