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清查及登記_2025年高級會計實務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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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第十章:行政事業單位預算與財務管理
【知識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清查及登記
(一)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行政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提示: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4)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二)資產清查
1.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2)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5)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6)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2.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3.清查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4.損益賬務處理原則
(1)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前的資產盤盈(含賬外資產)可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暫行入賬。待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后,進行賬務調整和處理;
(2)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前的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單位不得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待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后,進行賬務處理;
(3)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按規定權限審批后,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三)資產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按照規定對其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狀況定期作出報告和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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