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收購有哪些類型
精選回答
從上市公司協議收購行為中不同的交易對價形勢、不同的交易主體、在收購前后是否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變化等角度,可以將上市公司協議收購行為歸納為兩大類,共六種模式。
收購類
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收購方。
在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
存量現金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收購方單一支付實物資產作為對價的法律關系與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無實質差別,因此,不單獨區分為一種模式);該模式交易結構簡單,便于理解,境內證券市場中的上市公司收購案例基本上采用該模式。
存量換股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該模式對于收購方而言,財務壓力較小,但收購方的原有股東或收購方用來換股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原有股東,將面臨被稀釋股權比例的風險。
存量混合模式
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該模式能較為全面地滿足出售方和收購方不同的要求,在境外資本市場總被普遍采用。
增量模式
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收購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標公司,而上市公司股東則并不直接作為交易的當事方。與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由上市公司股東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區別,增量收購類模式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
在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亦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
增量現金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該模式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包括其他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所謂的定向增資發行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的合法性。
增量換股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與增量現金模式相同,增量換股模式亦未得到證券類法規文件的普遍確認。
增量混合模式
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該模式與存量換股模式一樣,在境外市場實踐中也較為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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