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級會計師考試案例分析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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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豐馳公司為一家境內上市的集團企業,主要從事能源電力及基礎設施建設與投資。2016年初,按照財政部、證監會和審計署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實施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該公司為此召開了董事會全體會議,就內部控制相關重大問題形成決議。摘要如下:
(1)控制目標。會議確定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是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2)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基礎,內部環境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機制、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會議一致通過了優化內部環境的決議,包括:公司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監事會對董事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3)風險評估。會議決定成立專門的風險評估機構,圍繞內部控制目標,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由于外部環境超出了企業的控制范圍,所以企業評估風險不需要考慮外部風險。
(4)控制活動。會議明確公司應從以下方面強化控制措施:①完善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但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由一人擔任,以便加強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控制;②建立健全授權審批制度,預算內采購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采購經理審批;1萬元以上、10萬元及1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經理和財務經理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③加強財產日常管理制度,貴重資產采用雙重保險門保險箱儲存,由兩人分開持有鑰匙和密碼。
(5)信息與溝通。會議要求公司運用信息技術加強信息與溝通,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有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進行有效溝通。建立反舞弊機制,包括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并傳達至全體管理人員。
(6)內部監督。會議強調重視內部監督,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審計委員會全權負責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合理保證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情況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在報告中揭示存在的內部控制缺陷,并將發現的重要問題及時送達治理層。
要求: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分析、判斷該公司董事會會議形成的上述決議中存在哪些不當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1)控制目標方面:內部控制目標定位于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的決議不恰當。
理由:內部控制的目標不僅包括合理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還包括資產安全、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的目標。
(2)內部環境方面:監事會對董事會負責的決議不恰當。
理由: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3)風險評估方面:由于外部環境超出了企業的控制范圍,所以企業評估風險不需要考慮外部風險的決議不恰當。
理由:風險評估需要考慮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雖然外部環境超出了企業的控制范圍,但仍然要考慮外部環境中的風險。
(4)控制活動方面:
①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由一人擔任,加強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控制的決議不恰當。
理由:在有效的公司治理層面上,董事會主席與首席執行官的職責應當分離,防止一個人取得董事會的支配地位。
②采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對于大額資金的支付業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5)信息與溝通方面:建立反舞弊機制,包括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并傳達至全體管理人員的決議不恰當。
理由:建立反舞弊機制,包括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當傳達至全體員工。
(6)內部監督方面:
①審計委員會全權負責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合理保證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的決議不恰當。
理由: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需要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而非僅審計委員會的責任。
②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在報告中揭示存在的內部控制缺陷,并將發現的重要問題及時送達治理層的決議不恰當。
理由:發現的重要問題應當能及時送達至治理層和經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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