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變更
(1)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
基本要求 |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或委托人要求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變更。 | |
變更原因 |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暫停IPO審批) | 合理理由 |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 ||
3.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 非合理理由 | |
相關說明 | 如果有跡象表明該變更要求與錯誤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滿意的信息有關,注冊會計師不應認為該變更是合理的 | |
處理原則 | 1.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同意變更業務。 2.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 (1)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審計業務約定; (2)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向有關機構報告) |
【多選】(2018年)下列各項中,通常可以作為變更審計業務的合理理由的有( )。
A.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B.客觀因素導致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C.委托方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D.管理層對審計范圍施加限制
【答案】AC
【解析】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均不認為是變更審計業務的合理理由,選項BD錯誤。
(2)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的要求
變更前的要求 | 1.考慮是否存在合理理由; 2.評估變更業務對法律責任或業務約定的影響。 | ||
具體處理原則 |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具有合理理由,截至變更日已執行的審計工作可能與變更后的業務相關,相應地,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的工作和出具的報告會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 | ||
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對相關服務業務出具的報告的要求 (★★★) | 不應提及 | 1.原審計業務; 2.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 | |
特殊情況 | 適用前提 | 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 |
提及內容 | 可以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
【單選】如果認為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具有合理理由,并且截至變更日已執行的審計工作與變更后的審閱業務相關,在出具審閱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正確的做法是( )。
A.在審閱報告中提及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工作
B.在審閱報告中提及原審計業務
C.在審閱報告中說明業務變更的合理理由
D.在審閱報告中不提及原審計業務的任何情況
【答案】D
【解析】為了不讓報告使用者產生誤解,在出具的審閱報告中不應提及原來審計業務的任何情況。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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