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古論今
中國的增值稅
我國增值稅的發展過程:《春天的故事》
有一個標志性事件,發生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1978年5月,中國政府派高級別代表團,赴西歐五國考察訪問,學習國際經驗。中國在經濟制度變遷上,開始有了思想觀念的轉變。
當時,時任國務院副總理谷牧率團先后考察了法國、瑞士、比利時、丹麥和聯邦德國。這是中國1949年以后,第一次派出政府高級代表團考察資本主義發達國家。
這些發達國家的經濟實力、科技能力、企業規模和民眾生活,深深震撼了代表團的高級官員們。他們清晰地意識到,中國搞了幾十年傳統計劃經濟,看起來自己也有所發展,但要和發達國家相比,在經濟上還差得很遠,必須奮起直追。
我國1979年“引進”增值稅并開始試點,最初僅在上海、柳州等城市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行業進行試點。
1982年財政部制定了《增值稅暫行辦法》,并自1983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試行。
1984年9月,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并自當年10月起在全國范圍內對機器機械、汽車、鋼材等12類產品征收增值稅。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進行稅制改革,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將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到所有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經過1983年和1984年改革推進,一直到1994年正式實施生產型增值稅。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與改革后,為進一步完善稅制,國務院決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在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0日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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