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征稅范圍與納稅義務人
一、征稅范圍星級★★ | 難度:中 | 歷年:單選、多選、綜合
征稅范圍 | 項目 |
一般規定 | 1.銷售貨物或者進口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銷售勞務(銷售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銷售服務(銷售的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4.銷售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5.銷售不動產: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
特殊規定 |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2)混合銷售和兼營 |
(一)銷售貨物或者進口貨物
1.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行為。
2.生產、批發、零售、進口環節——道道征收。
(二)銷售勞務
銷售勞務是指納稅人有償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損和喪失功能的貨物。
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進行加工、修復,并收取加工費、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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