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2 行政處罰的設定
種類 | 創設權 | 補充設定權 | 具體規定權 |
1.法律 | 6+n(n=可以新增,即兜底條款的規定) | —— | 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設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
2.行政法規 | 6-限制人身自由 | 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 | |
3.地方性法規 | 6-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 | 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 | |
4.部門規章 | 警告、通報批評、一定數額罰款(國務院規定上限) | —— | 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設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
5.地方規章 | 警告、通報批評、一定數額罰款(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上限) |
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
對部門規章 “一定數額罰款”的幅度范圍的明確:
1.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2.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只能由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是( )。
A.沒收違法所得
B.責令停產停業
C.吊銷許可證
D.行政拘留
【答案】D
【解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