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2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 實施主體 |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
范圍 | 1.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3.不得重復查封 | |
程序、時限 | 1.制作并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2.不得超過30日;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3.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要扣除,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
實施主體 |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 |
保管和賠償 | 1.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對查封(扣押不包括)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3.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
實施主體 |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 |
解除 | 1.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的情形:(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與違法行為無關;(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2.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
決定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