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消費稅基本政策
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
(二)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環節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生產并對外銷售:
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2)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①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②用于其他方面。
◆重點1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
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重點2
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時征稅。
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批發、零售的應稅消費品
(1)批發: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批發銷售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相互之間銷售的卷煙不征收消費稅。
(2)零售:零售環節銷售的金銀首飾、鉆石及飾品、鉑金首飾、超豪華小汽車。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口的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相關試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