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娇妻爽文100系列电影,张娜拉自曝3年300多次,人妻洗澡被强公日日澡电影,妖精漫画免费登录页面入口大全

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初級會計職稱>圖書資訊>正文

財政部:2018年版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jlh2019-02-16 13:08:52
《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財政部剛剛發布對2018年版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正在備考的小伙伴們不要錯過啦!

財政部:2018年版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對2018年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經濟法基礎)

頁碼

行數

調整內容

第一章第一節

13

7-8

原“民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改為“民法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二章

第三節

52

17-28

原“根據……重要依據”改為“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第二章第四節

54

倒11

段后增加:

“2018年4月19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總體要求、增強會計人員誠信意識、加強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健全會計人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以及強化組織實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章索引

57

倒5

段后增加:

“12.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2018年5月19日  財會〔2018〕10號)”,后面的序號順延

57

倒1

段后增加:

“16.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2018年4月19日  財會〔2018〕9號)”

第三章第二節

60

10-11

原“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范化簡稱為‘銀監會’”改為:“例如‘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規范化簡稱為‘銀保監會’”

第三章第二節

63

20

段后增加:

“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自2018年6月11日起,在江蘇省泰州市和浙江省臺州市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銀行為企業(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開立、變更、撤銷基本存款實行備案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再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試點地區注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實行面簽制度,由兩名(含)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

第三章第三節

75

17

段后增加:

“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書并確認相關票據未付款的,應當于當日依法暫停支付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上海票據交換所)登記或者委托開戶行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章第三節

86

26

段后增加:

“(四)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

紙質票據貼現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務,應當不晚于業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即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和信息服務的機構)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電子商業匯票簽發、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第三章第三節

88

13

段后增加:

“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并在確認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一致后,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貼現申請人無需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貼現。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后,應當在票據上記載“已電子登記權屬”字樣,該票據不再以紙質形式進行背書轉讓、設立質押或者其他交易行為。貼現人應當對紙質票據妥善保管。已貼現票據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背書轉讓、質押、保證、提示付款等票據業務。

貼現人可以按市場化原則選擇商業銀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證增信。保證增信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管并為貼現人的償付責任進行先行償付。

紙質票據貼現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兌人發起付款確認。付款確認可以采用實物確認或者影像確認,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實物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實物送達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票據真實性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影像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影像信息發送至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承兌信息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承兌人要求實物確認的,銀行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送達承兌人,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其承兌人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商業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通過承兌人開戶行送達承兌人進行實物確認,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商業承兌匯票開戶行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承兌人收到票據影像確認請求或者票據實物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答。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當說明理由。電子商業匯票一經承兌即視同承兌人已進行付款確認。

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進行付款確認后,除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辯情形外,應當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三章第三節

88

21

段后增加:

“(六)票據交易

票據交易包括轉貼現、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等。

轉貼現是指賣出方將未到期的已貼現票據向買入方轉讓的交易行為。

質押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在將票據出質給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票據的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將票據賣給逆回購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票據的交易行為。

票據貼現、轉貼現的計息期限,從貼現、轉貼現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七)商業匯票的到期處理

1.票據到期后償付順序。

票據到期后償付順序如下:

(1)票據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和保證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該票據在交易后又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2)票據經承兌人付款確認且未保證增信即交易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3)票據保證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4)票據保證增信后且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2.提示付款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進行應答或者委托其開戶行進行應答。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出具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在提示付款當日未做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付款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同意付款的,承兌人賬戶余額足夠支付票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代承兌人做出同意付款應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做出拒付應答并說明理由,同時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根據承兌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2)紙質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匯票,將匯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自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出拒絕付款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3)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付款后,對出票人對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保證增信行或者貼現人承擔償付責任時,應當委托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其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第四章

第二節

115-116

115頁倒3-1166

原“根據........為小規模納稅人”改為“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5月1日起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第四章第二節

124-125

124頁倒15-125頁倒6

原“1.基本稅率……適用零稅率:”改為: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6%。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4.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包括:

(1)國際運輸服務。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①研發服務。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務。③設計服務。④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⑤軟件服務。⑥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⑦信息系統服務。⑧業務流程管理服務。⑨離岸服務外包業務。⑩轉讓技術。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四章第二節

132

6-23

原“③購進農產品……規定執行”改為“③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四章第二節

132

24-25

原“④……增值稅額”改為“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四章第二節

132

倒4-5

原“納稅人……抵扣”改為“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四章第二節

133

6

行后增加“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又用于抵扣項目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第四章第二節

144

9-15

原“2.……零稅率”改為“2.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或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3.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第四章第二節

144

144頁18-14517

原“1.納稅人……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改為“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7)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相關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勞務、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四章第二節

145

倒11-18

原“1.固定業戶……稅款”改為“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第四章第二節

148

14-16

原“(2)……發生應稅行為的”改為“(2)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3)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五章第一節

174

倒4-5

改為“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章第一節

176

3-6

·         改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第五章第一節

179

2

段后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第五章第一節

183

倒10

段后增加“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第五章第一節

183

倒7

行后增加“在計算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第五章第一節

185

倒4、6

原“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改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第一節

186

5-7

改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第一節

186

9

行后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第一節

186

倒7-10

該段改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第五章第一節

187

2

段后增加: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五章第一節

187

22-25

改為“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包括自行建造)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五章第二節

190

9-10

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第五章第二節

190

倒第5-6行

原“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則》上規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改為“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總則》上規定的住所,即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

第五章第二節

191

10-13

改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第五章第二節

191

16-18

原“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屬于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章第二節

196

7

段后增加:

“(15)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第二節

202-203

202頁倒10-203頁倒24

改為“(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第五章第二節

203-204

203頁倒9-20410

改為“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第二節

204

10

段后增加: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第二節

205

7

改為“個體工商戶業主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第五章第二節

207

8-10

改為“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第二節

207

16-17

改為“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五章第二節

207

19-21

改為“1.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第二節

213

8-11

改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五章第二節

213

第17、18行

原“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改為“經營所得”

第五章第二節

214

21

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改為“經營所得”

第五章第二節

214

24

將“工資、薪金所得”改為“綜合所得”

第五章第二節

215

11

在“復原費”后增加“、退役金”

第五章第二節

215

12

將“退休工資、離休工資”改為“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

第五章第二節

215

倒第11行

改為“13.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該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第二節

215

倒數第7行

改為“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第二節

218-220

218頁倒3-220頁倒8

改為“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申報

1.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4.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5.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6.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7.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8.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9.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10.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六章第一節

225

12

倒1

段后增加“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刪除“地方”。

第六章第三節

231

倒1~12

原“(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5)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改為“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246

7

段后增加“21.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六章
第五節

252

11

原“含非插電式……乘用車”改為“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52

15-16

原“……柴油的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改為“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第六章
第七節

266

14~16

倒5

原“原礦或精礦”改為“精礦”。

段后增加“4.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284

9~10

原“6. 自2014年9月1日……免征車輛購置稅”改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88

倒10-11

“煙葉稅的計稅,,,,,,收購金額”調整為“煙葉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第七章

第一節

292

第6-8行

原“在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改為“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第七章

第一節

294

第2行

段后增加:“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通過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新系統開具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第七章

第一節

294

第5行

段后增加“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上述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七章

第一節

294

第6-10行

改為“(3)2017年1月1日起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分為兩種規格。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重點在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中推廣。

納稅人可依法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稅務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第七章

第一節

295

第5行

原“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改為“稅務機關”

行后增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第七章

第三節

309

第17行

行后增加“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稅務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七章

索引

314

倒數第1行

段后增加“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12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121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615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

第八章第二節

348

3-7

改為“按照現行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個月的,可階段性執行19%的單位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第八章第二節

357

19

行后增加“2018年4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第八章第二節

359

5-11

改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全面實施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和個體工商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基礎上,將涉及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和各類證照(以下統稱涉企證照事項)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被整合證照不再發放,實現“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申請人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張表格”,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記部門直接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根據《工商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在“五證合一”基礎上,將19項涉企證照事項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首批實行“二十四證合一”。 ”

第八章第二節

359-360

359頁倒12-3609

改為: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按照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來源:財政部)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東奧會計在線提供的以上經濟法基礎輔導教材調整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打印

精選推薦

報考咨詢中心 資深財會老師為考生解決報名備考相關問題 立即提問

資料下載
查看資料
免費領取

學習方法指導

零基礎入門班

名師核心課程

摸底測試習題

章節練習前兩章

階段學習計劃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南阳市| 岳阳县| 西平县| 高青县| 新龙县| 泾川县| 浙江省| 彭阳县| 英超| 成都市| 巫山县| 金阳县| 苗栗县| 林周县| 永安市| 石河子市| 密云县| 策勒县| 太白县| 独山县| 囊谦县| 汾西县| 辉县市| 海宁市| 大理市| 甘肃省| 元氏县| 福州市| 五原县| 长泰县| 依安县| 合山市| 乡宁县| 凭祥市| 峨眉山市| 墨玉县| 平昌县| 双峰县| 大关县| 金沙县| 渭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