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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8年版《初級會計實務》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jlh2019-02-16 13:09:45

北京

      《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初級會計考生注意啦!剛剛,財政部重磅發(fā)布《對2018年版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望廣大考生周知,認真對照教材最新內容認真學習。

      財政部:2018年版《初級會計實務》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對2018年版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初級會計實務)

      章節(jié)

      頁碼

      行數

      調整內容

      2.5

      109

      第18-20行

      將“入不動產在建工程成本,……,記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的借方。”改為“入不動產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因為此產品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已于購入原材料或在生產過程中接受勞務當時予以全部抵扣,因此只需將當年不可抵扣的40%的部分轉出,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5

      115

      倒數第5-6行

      將“新發(fā)動機的成本為7 00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 190 000元”改為“公司以銀行存款購入新發(fā)動機一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價為7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 120 000元”

      2.5

      116

      第5-8行

      將“(2)安裝新發(fā)動機:

      借:在建工程                           7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000

      貸:工程物資                          8 190 000”

      改為“(2)購入并安裝新發(fā)動機:

      借:工程物資                           7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20 000

      貸:銀行存款                         8 120 000

      借:在建工程                         7 000 000

      貸:工程物資                          7 000 000”

      2.5

      119

      第3行

      將“丙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改為“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丙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2.5

      120

      倒數第1-3行

      將“在本例中,……,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替換為下列內容:

      “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購進貨物及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其負擔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中購進貨物包括被確認為固定資產的貨物。但是,如果盤虧的是固定資產,應按其賬面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已計提折舊)乘以適用稅率計算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據此,在本例中,該筆記本電腦因盤虧,其購入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中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金額為:(10 000-7 000)×16%=480(元),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


      128

      倒數第1行

      在下面增加下列內容:

      “12.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3.2

      131

      倒數第13行

      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改為“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手續(xù)費時,按照確認的手續(xù)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按注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3

      145

      倒數第2-6行

      將“(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1%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7%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改為“(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2%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3.4

      146

      倒數第15-16行

      將“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改為“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銷售行為,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計稅,但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4

      146

      倒數第14行

      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改為“采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4

      148

      第3-6行

      將“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1%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7%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改為“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2%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3.4

      160

      第10-11行

      將“教育費附加是為了發(fā)展地方教育事業(yè)而向企業(yè)征收的附加費用,企業(yè)按應交流轉稅的一定比例計算交納。”改為“教育費附加是指為了加快發(fā)展地方教育事業(yè)、擴大地方教育經費資金來源而向企業(yè)征收的附加費用。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其一定比例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162

      倒數第1行

      在下面增加下列內容:

      “7.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174

      倒數第2-3行

      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改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2013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75

      第5-7行

      將“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fā)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改為“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fā)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75

      第8-13行

      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四次修訂,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改為“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四次修訂,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根據2017年10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2號第六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3

      199

      倒數第12行

      原“其他收益”改為“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資產處置損失)”

      5.3

      199

      倒數第2、3行

      在“其他收益主要是指與企業(yè)日常活動相關、除沖減相關成本費用以外的政府補助。”和“(二)利潤總額”之間插入以下內容:

      “資產處置收益(-損失)反映企業(yè)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子公司和業(yè)務除外)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還包括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

      5.3

      200

      第12行

      原“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改為“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收益”

      5.3

      200

      第14-18行

      原“其中:……,與出售相關的稅費后的凈收益”,改為“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收益,指因自然災害等發(fā)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收益”

      5.3

      200

      倒數第6、11行

      原“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改為“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收益”

      5.3

      201

      第14-15行

      原“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改為“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

      5.3

      201

      第17-21行

      原“其中:……,與出售相關的稅費后的凈損失”,改為“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指因自然災害等發(fā)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損失”

      5.3

      205

      第9行

      原““投資收益”科目”,改為““投資收益”、“資產處置損益”科目”

      5.3

      205

      第10行

      原““投資收益”科目”,改為““投資收益”、“資產處置損益”科目”

      6.3

      227

      第14-15行

      原“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其他綜合收益、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庫存股”,改為“實收資本、其他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庫存股、其他綜合收益、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6.3

      229

      第2-4行

      原““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改為““實收資本(或股本)”、“其他權益工具”、“資本公積””

      6.3

      229

      第8-9行

      原“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改為“實收資本(或股本)、其他權益工具、資本公積”

      6.3

      229

      第17-20行

      原“①“所有者投入資本”項目,反映企業(yè)接受投資者投入形成的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②“股份支付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金額”項目,反映企業(yè)處于等待期中的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當年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改為“①“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項目,反映企業(yè)接受投資者投入形成的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②“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資本”項目,反映企業(yè)接受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資本。③“股份支付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金額”項目,反映企業(yè)處于等待期中的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當年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

      6.3

      229

      倒數第6行

      在“③“盈余公積彌補虧損”項目,反映企業(yè)當年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的金額。”下面增加下列內容:

      “④“設定受益計劃變動額結轉留存收益”項目,反映企業(yè)因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結轉至留存收益的金額。

      ⑤“其他綜合收益結轉留存收益”項目,主要反映:(1)企業(yè)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入留存收益的金額;(2)企業(yè)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時,之前由企業(yè)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而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入留存收益的金額等。”

      注:因稅率調整,對第二、三、四、五章中部分例題涉及金額作出相應調整。

      (來源:財政部)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東奧會計在線提供的以上初級會計考試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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