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_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跟學打卡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成功需要一點一滴的積累,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背書的知識點內容,快和來一起學習吧!
票據行為——背書(大綱要求:掌握)(★★★)
1.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附于票據背面的粘單上作成背書(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并將票據交付被背書人的行為。
2.背書的種類
(1)轉讓背書:背書人通過背書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
(2)委托收款背書:背書人通過背書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非轉讓背書)
(3)質押背書:背書人為擔保被背書人的債權實現,通過背書將票據權利質押給被背書人。(非轉讓背書)
3.背書的必須記載事項
(1)轉讓背書應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簽章;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2)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辨析
“被背書人名稱”雖可補記,但屬于背書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未補記而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權拒絕支付。
4.背書的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5.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6.背書連續
(1)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7.附條件背書(記載不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8.部分背書與多頭背書
部分背書是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多頭背書是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9.任意禁止背書(任意記載事項)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或者類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有效)
10.法定禁止背書
(1)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2)現金支票、現金銀行本票、現金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背書是否有效(綜述)
情形 | 效力 | 記載事項性質 |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 背書無效 | — |
記載“不得轉讓” 字樣的背書 | 背書有效 | “不得轉讓”字樣,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
附條件背書 | 背書有效 | “條件”,屬于記載不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
背書人未簽章 | 背書無效 | 背書人簽章,屬于必須記載事項 |
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 背書無效,但持票人補記后有效 | 被背書人名稱,屬于必須記載事項 |
未記載背書日期 | 背書有效,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5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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