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申請_2025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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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申請(★★★)
1.勞動仲裁機構
(1)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3)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jīng)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2.勞動仲裁當事人
(1)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中斷與中止
①勞動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事由消除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提示
中斷 | 中止 | |
事由 | 主張權利、請求權利救濟、同意履行義務等主觀事由 | 不可抗力等客觀事由 |
效果 | 期間重新計算 | 期間繼續(xù)計算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