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_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苦心人,天不負,只要用心備考初級會計考試,定會有所收獲。以下是《經濟法基礎》稅收保全的相關知識點,趕緊來學習吧!
稅收保全(★★★)
1.稅收保全的適用條件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發生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以及在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
(3)經稅務機關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
(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稅收保全的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與終止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2)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行措施。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