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稅的情形_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搶先學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備考進行中,希望考生們不忘初心,堅持到底,早日考取初級會計證書。一起來學習以下的知識點吧!
不征收增值稅的情形(★★)
1.非營業活動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收增值稅: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4)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其他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6)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和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