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的主要淵源_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搶先學
備戰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從沒有白費的努力,也沒有碰巧的成功。以下是《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基礎薄弱的考生搶先學!
法的淵源——我國法的主要淵源(★★★)
(一)基本規定
1.主要淵源
種類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簡稱“全國人大”)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在下列事項范圍內制定: (1)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024年新增) (2)《憲法》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2024年新增)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2024年調整) |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各淵源的效力等級
(1)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2.其他淵源
我國法除上述淵源外,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二)幾處細化解釋
1.對法律的進一步分類: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分類 | 制定機關 | 修改 | 效力等級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大 | (1)全國人大 (2)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處于同一效力等級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限制行政權干預公民權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3.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經批準后生效
①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②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3)允許變通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
①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②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