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跟學打卡
一日不書,百事荒蕪。2024年初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備考,東奧為考生們帶來了經濟法基礎考點講解,一起來學習吧!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大綱要求:掌握)(★★★)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自找”)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
(2)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