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與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
想要順利通過初級會計考試,大家就要堅定決心踏實備考!以下是為大家準備的有關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與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的知識點,趕緊來學習吧!
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與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大綱要求:掌握)(★★★)
1.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
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只與“用工之日”有關,與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發放第一筆工資的時間……均無關。
2.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情形 | 用人單位的處理以及后果 | |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合法,雙方依法依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可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 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 | 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1)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支付時限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共計11個月,不論最終何時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
提示
各類款項是否支付(簡表)
1個月內 | 不滿1年 | 滿1年 | |
勞動報酬 | ? | ? | ? |
工資補償 | × | ? | ? |
經濟補償金 | ×(書面通知) | ?(未訂立) | ×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