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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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大綱要求:熟悉)(★★★)
(一)申請與受理
1.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3.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是否受理及相關處理
申請的具體情況 | 行政復議機關的處理 |
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 | 應當予以受理 |
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 | 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
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 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
(3)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5.不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第三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審理
1.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復議機關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2.審理方式
(1)一般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行政復議應當當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
(2)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適用聽證程序審理
①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應當組織聽證。
②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
③聽證由1名行政復議人員任主持人,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任聽證員,1名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
3.審查范圍
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4.審查發現依據不合法的處理
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三)決定
1.名義
復議機關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由復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以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根據
經過聽證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期限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4.行政復議決定書
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根據《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2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3)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例如,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案件)
2.或議或訴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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