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跟學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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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大綱要求:掌握)(★★★)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行政行為。
2.可以一并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2)申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可以在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