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跟學打卡
距離初級會計考試僅剩下2個多月的時間了,考生們要抓緊時間備考!以下是為考生們準備的經濟法基礎中有關預付卡的知識點,趕緊來學習吧!
預付卡(大綱要求:熟悉)(★★★)
1.多用途預付卡與單用途預付卡
項目 | 多用途預付卡 | 單用途預付卡 |
發行主體 | 專營發卡機構 | 商業企業 |
使用范圍 | 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 | 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 |
監管要求 | 必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核準地域范圍內開展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對多用途預付卡備付金進行集中存管 | 發卡企業在開展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在商務部門進行備案 |
2.對發卡機構的要求
(1)應為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2)要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類型和業務覆蓋范圍從事預付卡業務。
(3)發卡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
(4)發卡機構要嚴格發票管理,依法開具發票。
(5)發卡機構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6)發卡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
3.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
項目 | 記名預付卡 | 不記名預付卡 |
資金限額 | 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
掛失 | 可掛失 | 不掛失(另有規定除外) |
贖回 | (1)可贖回 (2)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 (3)贖回時,持卡人應當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單位購買的記名預付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 不贖回(另有規定除外) |
有效期 | 不得設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
4.購買與充值
(1)實名制購買
①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②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單位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2)不得透支
①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③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3)現金使用限制
①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5.用途限制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
(2)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