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征管機制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需要考生們不斷地積累知識。以下是為大家準備的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征管機制,一起來學習吧!
(一)社會保險登記
1.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
(1)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企業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3.職工的知情權
(1)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2023年新增)
4.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5.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1.分別建賬、分賬核算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2.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5.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