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不論是學習還是生活,只有付出比別人多,才會比別人有更多收獲。備考初級會計也是如此,為通過考試抓緊時間學習吧!
1.基本規定
約定條件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 ||
服務期待遇 |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
違約金的支付方向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
何謂“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 | 支付違約金 |
勞動者不存在法定過錯 | 不支付違約金 | ||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 | 不支付違約金 | |
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 | 支付違約金 | ||
違約金的數額 | 約定時 | 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 |
支付時 | 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
2.勞動者的法定過錯情形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