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想要在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中取得成功,考生們就要認真備考了。以下是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預習考點,一起來學習吧!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永不終止的勞動合同,而是無確切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一旦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也能夠解除。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可以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視為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應當訂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0年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2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以下簡稱“勞動者法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處“2倍工資”的比較
情形 | 起點 | 上限 |
逾期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 | 11個月 |
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 無上限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