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過程可能會有些阻礙,但是只要抱有一顆堅定不移的心積極備考,就一定能取得滿意的成績。一起來學習今天的預習考點吧!
1.發票管理機關——稅務機關
(1)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2)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依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2.發票的類型
(1)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折疊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3)特定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其他發票,主要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3.發票的聯次
(1)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付款方或受票方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收款方或開票方記賬原始憑證)。
(2)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4.發票的內容
(1)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2)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法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5.發票的領購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6.代開發票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7.發票的開具
(1)開具方向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下列情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①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②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特殊期間開具發票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3)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4)發票開具中不得出現的行為
①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A.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B.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C.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8.發票的使用和保管
(1)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③拆本使用發票;
④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⑤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2)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 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9.發票的檢查
(1)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3)調出發票查驗
①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②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
10.網絡發票
(1)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線開具的網絡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后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2)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3)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信息,并于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5)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在線開具網絡發票,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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