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在備考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的路上,積極的心態會讓你充滿活力,讓你備考時更輕松。以下是有關稅務登記管理的預習考點,一起來看!
考點:稅務登記管理——設立登記
1.登記地點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請時限:30日內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申請程序
(1)納稅人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按照要求提供證件和資料(如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當日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多證合一、一照一碼
①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等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實現“多證合一、一照一碼”。
②企業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考點:稅務登記管理——注銷登記
1.原因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納稅人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2.時限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清稅證明
(1)先清稅后注銷企業登記
已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清稅完畢后,受理稅務機關根據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
(2)免辦清稅(2023年調整)
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注銷條件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①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②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
(3)即辦清稅(2023年調整)
①納稅人采用普通流程申請注銷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注銷預檢。納稅人未辦理過涉稅事宜且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②符合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資料齊全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若資料不齊,可以作出承諾后,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
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④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的市場主體,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2023年新增)
(4)容缺條件
①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的。
②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設備,且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如屬于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的納稅人。
4.注銷條件
(1)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處于非正常狀態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手續前,須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
考點:稅務登記管理——其他登記、報告
1.臨時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扣繳稅款登記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并由稅務機關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變更稅務登記
(1)原因
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如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時限
①納稅人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②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①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②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③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④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①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②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停業登記,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
5.非正常戶
(1)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3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2)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須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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